【比丘戒律】29.舍堕一〇〔王戒〕

简介:如果一位信众赠予比丘买僧袍布的钱,比丘不能接受,必须由他的管理员(非比丘)接受。然后比丘(如果需要僧袍布)必须提示他的管理员去购买僧袍布二或三次,如果管理员仍未去买,比丘必须安静的站着最多到六次,如果到了这种情况而管理员仍未去买,而比丘持续还再提示,则犯 舍堕. (钱必须送回赠予的人)



舍堕 一〇
一(一) 尔时,佛世尊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。时,长老优波难陀释子之檀越大
臣,遣使者送衣资于长老优波难陀释子,言:“以此衣资购衣。然后,以此衣与优
波难陀大德披!”如是,其使者至优波难陀释子处而作是言:“大德!此衣资乃为
大德送来。大德!请取衣资。”如是说已,长老优波难陀对其使者曰:“贤者!我
等不取衣资。然而,我等时机到时,当取净衣。”于是,使者对长老优波难陀释子
曰:“大德!谁是执事人耶?”
尔时,一居士为某事务来僧园。时,长老优波难陀释子谓使者曰:“贤者!其
优婆塞为诸比丘之执事人也。”时,使者令优婆塞同意,至长老优波难陀释子处而
对长老曰:“大德!长老所指示之执事人居士,我已得其同意。大德!届时,请往〔彼
处〕,彼以衣施与师。”尔时,其大臣遣使者至长老优波难陀处,〔言:〕“大德!请
受用此衣!我等冀望大德受用此衣!”时,长老优波难陀释子对其优婆塞亦不言何
事。其大臣再遣使者至优波难陀释子处,〔言:〕“大德……冀望……。”优波难陀
释子对其优婆塞亦勿语何事。大臣三次遣使者至优波难陀释子处。“大德!……冀望
受用此衣。”
(二)尔时,市民有集会,由市民订规约:“后至者课五百钱。”时,长老优波
难陀释子至优婆塞处而对他曰:“贤者!我要衣。”“大德!请待今日一夜。今日,
市民有集会,由市民订规约,后至者课五百钱。”〔长老言:〕“贤者!今日,与我
衣。”而执其衣带。如是,优婆塞因长老优波难陀之强索,为优波难陀释子购衣而
后至。诸人对其优婆塞曰:“大德!汝何故后至乎?取汝五百钱。”
尔时,其优婆塞以此事言彼等。众人……非难:“彼等沙门释子,多欲而不知
足,为彼等之执事人实非容易。何以优婆塞言:‘大德!请待今日一夜。’而不能
待耶?”诸比丘闻众之……非难。彼比丘中少欲者……非难:“何以长老优波难陀
释子于优婆塞言:‘请待今日一夜。’ 而不能待耶?”如是,彼等以此事白世尊。
“优波难陀!汝实于优婆塞言:‘大德!请待今日一夜。’ 而不能待耶?”“实然!
世尊!”佛世尊呵责:“愚人!汝为何于优婆塞言:‘大德!请待今日一夜。’而
不能待耶?愚人!此非令未信者生信……乃至……诸比丘!汝等当如是诵此学处

(三) 若王、若大臣、若婆罗门、若居士以使者为比丘送衣资,言:‘以此衣资
购衣,与某甲比丘披。’其使者至比丘处而如是言:‘大德!为长老送来衣资,
长老当领受此衣资。’其比丘对其使者而作是言:‘贤者!我等勿领受衣资,
我等适当之时,当受净衣。’其使者如是言其比丘日:‘长老有执事人乎?’
诸比丘!冀望衣之比丘当指示执事人、净人或优婆塞而言:‘贤者!其人乃诸
比丘之执事人。’其使者得执事人之同意,至其比丘处而如是言:“大德!长
老所示之执事人,我已得其同意矣。长老!届时,请往〔彼处〕,彼当以衣与
尊师。”诸比丘!若有冀望得衣之比丘,可至执事人处,二三次催促:‘贤者!
我要衣。’二三次催促,而得其衣者可;若不得者,四次、五次至六次,为〔其
衣〕而寂默立之;四次、五次至最多六次,寂默立之,得其衣者可;过此尽力
求得者,尼萨耆波逸提。若不得时,至送衣资之施主处,自去或遣使者。‘诸贤!
汝等为比丘送来衣资,对其比丘无任何之利益。卿等当取还自己之物,以免汝
等失自己之物。’此乃于此时之如法行也。
二(一)“〔若……〕为比丘”者,为比丘,以比丘为对象,要与比丘也。
“王”者,为统治之人。
“大臣”者,食王之俸禄者。
“婆罗门”者,婆罗门种姓之人也。
“居士”者,谓除王、大臣、婆罗门外,其他之居士。
“衣资”者,为黄金、或钱、或真珠、或宝珠。
“以此衣资”者,为豫备之物。
“购”者,为交易之意。
“与〔……〕披”者,施与之意。
若其使者至比丘处而言:“大德!为长老而持来此衣资,请长老受领衣资!”
其比丘如是对其使者曰:“……贤者!其人乃诸比丘之执事人也。”不应如是说:
“与彼!”或“彼蓄之!”或“当交易!”或“彼当购之!”
若彼使者得执事人之同意,至比丘处而作如是言:“大德!长老所指示之执事
人,我已得其同意。请长老时机到来,往矣!彼当以衣与汝。”诸比丘!冀望得衣
之比丘至执事人处,当二、三次催促。“贤者!我要衣。”当勿云:“与我衣!持我
衣来!交易我衣!去购我衣!”二次言之……乃至……三次言之……乃至……。
若得者善;若不得者,至彼处寂默〔为其衣〕而立,不得坐、不得取食、不得
说法。若问:“汝为何而来?”之时,即云:“贤者!知之。”若坐、若取食、或
说法者,即立破15 。应二次立、三次立。
四次〔说〕催促者,可得四次〔默〕立;五次促之者,得立二次;六次促之者,
不得立。
(二)若越过此限求得此衣,得之,突吉罗;至手者,舍堕。应舍于僧、别众或
人。“诸比丘!应如是舍……乃至……‘诸大德!此衣由我三次以上催促、六次以上
默立而得之物,应舍之。我今以此舍于僧。’‘〔僧〕当还与。’‘〔别众〕当还与。’
‘我当还与大德。’”
若不得时,至送衣之施主处,当自往或遣使者:“诸贤!汝等为比丘送衣,对
于比丘无领受何等之利益,卿等当取还自己之物,勿失自己之物。”
此乃于此时之如法行,此乃于此时之随法行。
(三)三次以上催促,六次以上默立,有过想而得者,舍堕。三次以上催促,六
次以上默立,有疑想而得者,舍堕。三次以上催促,六次以上默立,有减想而得者,
舍堕。
三次以下催促,六次以下默立,有过想者,突吉罗。三次以下催促,六次以下
默立,有疑想者,突吉罗。三次以下催促,六次以下默立,有减想者,不犯也。
(四)三次催促、六次默立、三次以下催促、、六次以下默立、不催促而与、施主
催促而与,痴狂者、最初之犯行者,不犯也。
───第一迦絺那品───
摄颂
十日与一夜 一月及浣取
非亲里指示 两人及使送
1 迦絺那(kathina ),施与安居三月间精进比丘之衣,得受持至十二月十五日之五个月间,至同
日应舍之。持此迦絺那衣者,有得蓄长衣等五项优惠。“迦絺那衣舍已”是十二月十五日以后,
又于“八事之因缘舍已”以后(参照大品七)。kathina 是坚固之意,故北传汉译律藏作坚固
衣或功德衣。
2 六种衣,依觉音注:khoma(驱磨衣,即麻布)、kappasika (劫贝衣,即绵布)、koseyya(高
世耶衣,即绢布)、kambala (钦婆罗衣,即毛布)、sana(娑那衣,即粗麻布)、bhanga(婆
伽衣,即大麻布、纻布)。
3 vikappanupagapacchimam之vikappana ,北传汉译律藏为说净、净施、作净、分别等语译
之。比丘得过分之衣时,行仪式转施一知友比丘,成为其比丘之物,而自己保管之,于必要
时可使用。所以是形式的授与仪式。但,真实施与时,有时亦有说净。说净有二种(参照单
堕五十九戒)。今所谓长衣,系指应说净之最下量以上之衣(财),其以下之衣虽有剩余者,
不成为长衣。其量如何?觉音注云:长二?手、宽一?手,即佛之八指和四指之量。
此语亦出于大品八. 二十一. 一,Rhys Davids 以此译为The limit for size of a robe up
to which it ought to be habded over to another Bhikkhu.(校勘者注:日译所引觉音注系
指衣大小之量,应说多少件数之量为适合文义。)
4 原本ganhanti暹罗本为ganhati,以下同。
5 以亲厚想捉(取)之(vissasam ganhanti),谓当使用亲友等之衣时,心里想:“彼不但不
怒,反而欢喜。”有如此信赖心。因非是己有,故非长衣。
6 以下,为舍于僧之衣当还与之、舍于别众之衣当还与之、舍于个人亦当还与之等三事之略说。
各戒之下亦同此。
7 同界(ekupacara),在此中,虽身与衣相离,但此区域内不算离衣。异界(nanupacara)即为离
衣区域。
8 掷石所及处(hattapasa),普通人投石之落石范围,但人力不同,《善见律》为十五肘以内。
9 abbhantara 注为十四肘;北传汉译律藏为七间、或七尺;依《四分律》为八树之中间即七间,
各间七弓,故成四十九弓。
10 原本之c1varapaccasa,应如暹罗本作c1varapaccasaya。
11 非时衣(akalac1vara),指衣时(是正式作衣之时期)以外所得之衣。衣时(c1varakala)者,在
安居后一个月(七月十六日─ 八月十五日,即迦提月)得迦絺那衣时,即此一个月,再加四
个月。今指以外之时,言十二个月及七个月。
12 原本upannam是uppannam之误写。
13 交易(parivattaka),让度衣之交换时,交换后还所有主。
14 payoge ,依注:欲接受而伸手等动作,及至入手之动作。
15 立破(thanam bhanjati),依觉音等注,催促衣有语促(codana)和默立(thana)二种。可三次语
促、六次默立;即一语相当于二默,故得六语十二默,若四语可得四默,若五语可得二默之
理也。下文示此。今云立破,即失去默立之效果,只许默立一次之意。
杂阿含经 中阿含经 长阿含经 增一阿含经 南传相应部 南传中部 南传长部 南传增支部 南传小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