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比丘戒律】38.舍堕一九〔金银买卖戒〕

简介:任何比丘作任何金银交替,犯 舍堕.



舍堕 一九
一 尔时,佛世尊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。其时,六群比丘买卖种种金银。众人……
非难:“何以沙门释子恰如在家受欲之人,买卖种种金银耶?”诸比丘闻彼众人……
非难。彼等中少欲者……非难:“何以六群比丘欲买卖种种金银耶?”时,诸比丘
以此事白世尊。“诸比丘!汝等实买卖种种金银耶?”“实然!世尊!”佛世尊呵责:
“愚人!汝等为何买卖种种金银耶?愚人!此非令未信者生信… … 乃至… … 诸比
丘!汝等当如是诵此学处─
任何比丘,若为买卖种种之金银9 者,尼萨耆波逸提。”
二 “任何”者,……即此所谓“比丘”之意。
a “为”者,以已成购已成者,舍堕;以已成购未成者,舍堕;以已成购已成未
成者,舍堕。
a1“种种之”者,言已成、未成、已成未成。“已成”者,〔已做成〕头饰、颈饰、
手饰、足饰、腰饰。“未成”者,其整块物〔尚未制为成品〕之谓。“已成未成”者,
言前面两者。
a2“金银”者,谓黄金、迦利沙槃、铜钱、木钱、树胶钱等,一般通用之物。
以未成购已成……以未成购未成……以未成购已成未成……。
以已成未成购已成…………以已成未成购未成……以已成未成购已成未成者,
舍堕。
应舍于僧中。“诸比丘!应如是舍:其比丘至僧中,偏袒右肩,礼上座比丘足,
胡跪合掌白如是∶‘诸大德!我买卖种种宝物,应舍之。我今以此舍于僧。’
舍已,自白忏侮其罪。应由一聪明贤能之比丘摄受其罪。若此有净人或优婆塞
……〔见舍堕十八. 二。“捉金钱之比丘、捉金钱”换以“购金银之比丘、购金银”〕
……。
于非金银有金银想,而购金银者,舍堕;于非金银有疑想,而购金银者,舍堕;
于非金银有非金银想,而购金银者,舍堕。
于非金银有金银想者,突吉罗;于非金银有疑想者,突吉罗;于非金银有非金
银想者,不犯也。
痴狂者、最初之犯行者,不犯也。
杂阿含经 中阿含经 长阿含经 增一阿含经 南传相应部 南传中部 南传长部 南传增支部 南传小部